一笔高达480万元的“赡养费”和一纸法院的撤销判决,再次将母女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。这不仅是家庭悲剧的冰山一角,更是对中国式养老模式深层困境的无声呐喊:当亲情被金钱契约化,法律的介入能否真正弥合裂痕,抑或只是暴露了社会保障体系下的巨大空档?
近日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引人深思的合同纠纷二审判决。年迈的母亲靳某,因年事已高且身体欠佳,于2021年与女儿吕某协商,希望其辞去广州的工作回京照料。为补偿女儿辞职后的收入损失,靳某将出售西三旗某小区两居室房屋所得的490万元全部赠予女儿吕某。双方于2023年12月21日签订协议,明确约定吕某作为靳某的监护人,需承担其全部养老费用,包括住院看病、支付房租及其他生活开支,直至靳某去世,甚至丧葬费用也由吕某支付。
然而,这份看似周全的“亲情契约”并未能阻止母女关系的破裂。仅仅因为房租问题,这对母女最终对簿公堂。靳某向法院起诉,请求撤销协议并返还490万元,理由是吕某未履行赡养义务。吕某则辩称,她已尽到赡养义务,并提供了支付石景山房屋租金的转账记录。争议的焦点在于,靳某从石景山房屋搬离后,要求入住养老院5个月,吕某一次性支付了20万元。随后靳某又要求租住上庄的房屋,双方因靳某拒绝退还养老院费用作为房租一事产生争议,导致吕某未支付上庄房屋第二、第三季度的租金。
法院审理后认定,靳某与吕某签订的协议明确了吕某承担靳某一切养老费用的义务。吕某作为子女,不仅有法定的赡养义务,更有约定的赡养义务。法院认为,吕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尽到了一般社会标准的赡养义务,且存在未支付上庄房屋部分租金的情况,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,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。最终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:维持一审撤销协议的判决,并判决吕某返还母亲靳某480万元。
这起案件的深层根源,在于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在加速老龄化社会下的“失灵”与社会保障体系的“缺位”。中国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,独生子女一代面临“四二一”甚至“四二二”的赡养压力,即一对夫妻可能需要赡养四位老人和一到两个孩子。当子女无法单纯依靠情感维系来承担全部养老责任,父母出于对晚年生活的焦虑,试图通过巨额金钱“购买”子女的照护,将无形的亲情具象化为有形的契约。这种“亲情契约化”的背后,折射出的是个体在面对养老重压时的无奈选择,以及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深层恐惧。它将原本纯粹的亲情关系推向了利益的天平,一旦天平失衡,便迅速演变为法律纠纷。
法院的判决固然维护了赠与合同的严肃性,强调了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履行义务的重要性。然而,法律的介入,往往是亲情关系濒临破裂的最后一道防线,它能裁决财产归属,却难以修复情感裂痕。此案也暴露了我国在养老保障体系和家庭法律援助方面的政策空档。例如,对于失能、半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需求,社会化服务供给依然不足,专业护理成本高昂,使得许多家庭不得不内部寻求解决方案。根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的数据,农村老年人独居比例从2000年的8.3%上升至2021年的16.3%,而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覆盖率仅有47.4%,且床位使用率仅为42.36%,这表明社会养老服务远未达到满足需求的程度。而当家庭内部矛盾激化时,缺乏及时有效的家庭法律援助机制,导致亲情纠纷最终走向司法解决,加剧了家庭的悲剧性。尽管哈尔滨等地已开始提供老年人法律援助“绿色通道”和上门服务,但全国范围内的覆盖和深度仍有待加强,尤其是在农村地区,法律援助的触角往往难以延伸。
我们必须认识到,金钱可以补偿物质付出,却无法等同于孝道。过度依赖金钱契约来维系亲情,将导致代际关系的异化,侵蚀亲情的无私性与内在联结,甚至加剧代际间的隔阂与不信任。更深远的影响是,当孝道被量化,社会对家庭责任的传统认知可能被扭曲,最终影响社会整体的道德风尚。真正的孝道,应是物质供养与精神慰藉的统一。未来的养老之路,不应只寄托于家庭内部的“金钱契约”,更需国家层面加速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,填补政策空档,提供普惠且可及的专业养老服务与法律援助,例如推广“以房养老”的规范化模式,并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,建立“区域统筹”的资源调配机制,让老年人安享晚年,让亲情回归本真,而非在冰冷的判决书上留下遗憾。我们必须深刻反思:金钱能买断服务,但绝不能买断孝道。让爱与责任,而非冰冷的契约,成为维系家庭的真正纽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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